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490.65万元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0,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9.3.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本所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27日
补充知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9.3.11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9.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9.3.14条的规定
9.3.14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所上市委员会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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