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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律师要发表哪些结论性意见

退市公司 悠然南山 187浏览 0评论

申请重新上市的退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应当至少对以下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重新上市条件;

(三)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所履行的必要授权或审批程序情况;

(四)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退市期间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股本总额及股份变动等事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六)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九)公司的主要资产;

(十)重大债权、债务;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整;

(十二)公司纳税情况;

(十三)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近3年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律师发表结论性意见

律师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

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两名律师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天鼎证券投顾人员:舒晓飞

投顾编号:A1150613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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