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后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退市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 (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XX值 5% 以上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能在 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XX值5% 以上,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能在 1 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3 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未规定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主要修订内容
2.1、新增2类情形
为进一步XXX揭示部分长期通过非经营性损益 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能力薄弱公司的风险,适度扩

大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新增 2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2修订1类情形
为加大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的监管力度,将此类其他风警示的情形的实施标准修改为:
“公司被控股股东 (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XX值 5% 以上,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能在 1 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担保对象为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XX值5% 以上,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能在 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2.3取消一类情形
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重新上市公司在其披露首份年报前,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过往重新上市实践情况,重新上市的公司运作规范荐机构核查后对此已出具明确意见。本次修订将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取消。
3、过渡期安排
3.1、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
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第 13.2.1 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 2020 年度报告披露前,本所对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在公司2020 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3.2、2018 至2020 年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
对于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第13.3.2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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