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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股票上市公司破产规定(2020年12月版)

退市知识 悠然南山 222浏览 0评论

11.11.1上市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有关规定予以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11.11.2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公司主动申请);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债权人申请);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1.11.3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进展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

(二)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时间和主要内容;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1.11.4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债权人申请);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裁定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名称或成员姓名、负责人、职责、履行职责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确定模式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1.11.5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上市公司破产前,上市公司应当就以下所涉事项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时间和理由等;

(二)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的时间和理由等;

(三)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整或和解申请裁定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召开计划和召开情况;

(五)法院经审查发现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作出驳回公司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间和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申请人是否上诉的情况说明;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1.6 法院裁定重整后,上市公司应当就以下所涉事项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一) 债权申报情况;

(二) 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和草案内容等;

(三)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情况;

(四)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五) 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六)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时间和裁定书内容;

(七) 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时间和裁定书内容;

(八)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1.7 法院裁定和解后,上市公司应当就以下所涉事项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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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情况;

(二)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时间和草案内容等;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认可情况;

(四)与和解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五)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时间和裁定书内容;

(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时间和裁定书内容;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1.8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11.11.9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情况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管理人说明文件;

(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

(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权机关的审批文件;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七)董事会决议;

(八)股东大会决议;

(九)债权人会议决议;

(十)职代会决议;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11.10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1.11.11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XXX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成员签署书面意见,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11.11.12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本节所涉应披露事项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11.13 上市公司进入重整、和解程序后,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回购本公司股份、豁免要约收购等事项,应当按照XXX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按照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鼎证券投顾人员:舒晓飞

投顾编号:A1150613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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