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间发行的新增股份,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等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其终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间未以证券竞价交易等方式公开转让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
公司在退市期间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与原对应的股份相同。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天鼎证券投顾人员:舒晓飞
投顾编号:A1150613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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