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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2020年12月版】

退市知识 悠然南山 218浏览 0评论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按规范类强制退市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13.4.1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4.14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相应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上市公司出现第13.4.14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最迟于知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的下一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出现第13.4.14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上市公司出现第13.4.14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未按本条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有关情况的,本所知悉有关情况后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13.4.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天鼎证券投顾人员:舒晓飞

投顾编号:A1150613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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