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有什么实际损失?在谈实际损失之前我们先来说一下强制退市的情形,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强制退市,而且是很难再恢复上市的那种?
强制退市的情形:
(1)欺诈发行。 案例个股:欣泰电气 金亚科技
(2)信息批露违规,财务造假。案例个股:雅百特
(3)此次证监会退市制度的修订,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案例个股:长生生物。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强制退市的实际损失是什么?主要是股民的损失该如何处理,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对于涉及到欺诈发行的公司,应实行长期停牌制度。从欺诈发行揭露日起就对公司股票进行长期停牌,避免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再在市场上流通,并因此伤害无辜的投资者。直到事件处理完毕复牌或终止上市。
其次,对于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公司,应取消先行赔付的赔偿方式,而改为回购股份的方式赔偿投资者。实际上,对于回购股份的做法,在2013年11月30日出台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这种回购股份的做法可以确保每一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都得到赔偿。在回购股份的问题上,相关责任主体都是回购股份的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在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耍赖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必须承担起“先行回购”的责任。而回购价格则不低于公司股份的发行价格。
最后,引入集体诉讼机制,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金亚科技欺诈发行一案,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准备通过司法手段向该公司索赔。当然,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全局来看,这种个体的诉讼行为,只能保护个体投资者的利益。而更多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得到保护。并且由于诉讼难赔款难等多方面原因的困扰,一些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并不会选择这种诉讼的方式。如此一来,这些投资者的损失就很难得到保护。而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就需要引入集体诉讼,让法院对其他投资者个体的判决适用于全体投资者。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对于欺诈发行公司及后来者起到震慑作用,使后来者不敢再有欺诈发行的想法与行动。
我觉得在这种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案例当中,作为上市公司的承销保荐人,也与一定的过错,可以实行先行赔付,由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说白了退市当中实际的损失还是小散户,对于那些涉嫌强制退市的高管们来说,大不了就是我不要这个公司了,申请退市和破产,当然了情节严重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股民啊,当初你信誓旦旦,发行IPO融资,四处圈钱,到最后才发现,哦,原来你是欺诈发行的啊,我们又被骗了,说起来股民才是XXX受伤害的,因为完全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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