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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4-03-24 05:20

聘任方(甲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受聘方(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同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以期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一、合同前提

1、乙方受聘于甲方不违反其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协议;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从业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及其他相关情况;

3、乙方表示明确知悉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从业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及其他相关情况;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执照、证件或资格在劳动合同期间的维持。如有不实,甲方可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5、乙方应当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本协议之时,与其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如有隐瞒,甲方可凭乙方提供重大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依法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乙方任职限制

1、依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乙方具有上述规定情形而隐瞒不予以说明,被甲方聘任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甲方可依法立即解除乙方的职务,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当返还已从甲方实际取得的,出现上述情形期间的,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